📌 執行摘要與核心觀點 (Executive Summary)
- 質詢場域: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議時間:2024-05-16 09:00)。
- 主要質詢者:立法委員沈伯洋(撲馬),聚焦相關法制政策、行政執行檢討與跨部會權責協調。
- 發言總長度:約 05:13,完整涵蓋提案說明、官方備詢回覆與後續改善建言。
👥 講者清單 (Speakers & Roles)
| 講者標籤 | 姓名 / 身分 | 角色定位與主要發言焦點 |
|---|---|---|
| 沈伯洋 | 沈伯洋(立法委員 / 撲馬) | 質詢委員,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管法制、政策執行與公眾利益進行專業質詢 |
| 列席官員 | 部會首長 / 機關主管 | 代表備詢主管機關說明政策研議、實務運作與配套措施 |
| 主席 | 會議主席 / 召集委員 | 主持議程、引導質詢程序與時間管控 |
💬 完整逐字對話紀錄 (Full Timed Transcript)
[00:05] 沈伯洋
好,謝謝,那有請部長,謝謝
[00:14] 主席
好,謝謝部長。今天其實有兩個,一個是339知事,一個是接蔽者,那我覺得我可能就集中在339知事,因為我覺得四分鐘可能沒有辦法問到接蔽者的部分。那,339知事我想先問一下部長,部長應該知道這個打炸專法已經提出了嘛。對,對。那,打炸專法呢,它其實也有一些加重的一些規定,在裡面,就是針對詐騙。是。那這一個呢,我跟我們現在的339知事,其實應該是,應該要並在一起討論。 但因為今天並沒有打炸專法在這裡面,所以我們也只能先討論339-44。那,339-44現在來講,原本的339-44是1到7年。我們稍微重整一下,就是我們這宣告長案變得太多了,就是說有改成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那五到十二年。那這個,我也想問一下部長,就是五到十二年,這個你常看到嗎?這種五到十二年的這種立法體力。
[01:09] 沈伯洋
沈伯洋、會議主席及各部會首長官員,使用繁體中文。 以目前的全世界的文獻來講,的確遏止詐欺是重要的事情,台灣的詐欺的案件其實也越來越多,但是其實以目前來講的說真的,大家都不認為重刑是唯一可以解決的方式。那如果說我們今天真的要討論詐騙這件事情,其實應該完整的來討論。所以呢,我這邊我就跳過,因為這邊其實有太多奇怪的規定,甚至有一些什麼這一個什麼金額巨大什麼等等之類這種法律的不確定性的概念。
[01:58] 列席官員 / 備詢代表
我這邊想要講的事情就是說目前來講以台灣或者以這個世界去世界的論文我大概整理了幾個詐騙比較重要的一個防堵的手法那一個當然就是網路電信跟金融管理啦所以其實跟這個金管有點關係跟數發部有點關係那再來就是台灣比較特別是因為蠻多都是在東南亞國家以上錢普債等等之類的那我們跟他們的司法互助這件事情其實變得非常的重要那另外還有這個科技偵查 就到底有沒有辦法用科技偵查改到我們想要改到的詐騙集團這個其實也很重要然後還有減緊掉的這個偵查能量然後當然還有跟教育部比較有關或者跟法務部有關的一些宣導所以目前我們打詐穿法這個出來之後呢其實針對這幾個機制是有的我個人認為可能還是有所不足但是至少它已經是一個處刑那這些事情都遠比剛剛加重刑法來的更為重要比399之4來的重要所以
[02:55] 沈伯洋
在這邊呢,我知道可能部長應該也會很想好好介紹這個法律,但因為礙於時間因素只有四分鐘,所以我先這樣給他順過去。但我有一個問題我特別想要問就是, 這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三人以上犯這件事情,在339-4,它本來就已經是屬於家中的規定。但這一次在打炸專法裡面,或者在有些委員的提案裡面,它把這個三人跟其他的合在一起又變成是一種家中的方式。這個我覺得可能會有重複評價的問題,那這個我覺得值得討論。另外一個就是民眾黨一直在講這件事情,就是說 他們在講說他們想像靜合的時候因為有組織犯罪條例,然後另外又有這個339知識,然後他說想像靜合掉了之後呢這個組織犯罪條例就沒有了,所以他想要排除想像靜合的一個規定,那我想問部長就是說要排除想像靜合這件事情請問這個在立法立上常見嗎?
[03:50] 沈伯洋
就看個案的情節如何來適用來個法律比較適當,那可以由審判的法官來做最後的裁量。所以這個法律上雖然會有一些重疊的地方,不過可以用個案、透過個案的解決方式來處理。我覺得不能講得很好,就是說小商進行它本來就是一個正常的規定,那以這個民眾黨一直提的那個案件為例, 他說每一個都六個月然後到最後應該六年六個月但其實在宿罪病法之後呢他的最重刑本來就還是可以往上到五年六年嘛也就是說他明明就是一個法官良刑那只是因為這個案件他可能有和解啊可能有些其他的方式所以到最後這個案件並沒有判的那麼重那如果說今天是良刑這個部分想要把它判得更重一點的話那這個部應該是修法來做啊這是法官的自由行政的問題嘛所以呢
[04:46] 列席官員 / 備詢代表
我一直都覺得這些提案都非常的奇怪,所以希望我再看到司法院的意見跟法務部的意見也應該都有提到這一個問題。我個人是建議在打炸專法還沒有進來之前,339之四的修法應該是完全不用考慮,是因為大部分來講不但不符合法律原則,也不符合刑度的設計,也不符合現在現行的潮流,然後更有這種完全違反法律原則的一種修法方式,我個人是不太看好。好,那我先講到這邊,謝謝。
💡 重點觀點與名詞索引 (Key Insights)
- 會議機構: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質詢日期:2024-05-16
- 逐字記錄時長: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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