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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逐字稿全文

2024-11-22 立法院院會:沈伯洋委員質詢逐字稿

來源 #157 2024-11-22・開會 09:00・發言片段 03:39

📌 執行摘要與核心觀點 (Executive Summary)


👥 講者清單 (Speakers & Roles)

講者標籤姓名 / 身分角色定位與主要發言焦點
沈伯洋沈伯洋(立法委員 / 撲馬)質詢委員,就院會主管法制、政策執行與公眾利益進行專業質詢
列席官員部會首長 / 機關主管代表備詢主管機關說明政策研議、實務運作與配套措施
主席會議主席 / 召集委員主持議程、引導質詢程序與時間管控

💬 完整逐字對話紀錄 (Full Timed Transcript)

[00:00] 沈伯洋

請審伯洋委員發言。謝謝院會。敬禮過啦。在這一個剛剛前面講的事情,我就不追溯。但是國發基金這件事情的問題出在哪裡?本來的第一版的提案,一樣就像我剛剛講的,沒有扣和任何的法律和根據酸案,當然跟彈劾也沒有關係。 所以後來在這一次修正的時候,可以看到民眾黨說,它是為了因應產業創新條例這個修法而需要做的調查。但問題來了,產業創新條例按照民眾黨修法提出來的版本,它是禁止比如說投資在中國有生產活動的。 如果今天你已經做了這個決定,比如說你認為不能夠投資中資的,你不能夠投資在中國有生產活動的,假設認為說你不能夠去這一個投資任何可能跟東突厥斯坦這個棉花有關的,這個都可以。但既然已經做了這個決定,那請問調查的意義在哪裡?

[01:25] 沈伯洋

如果說我今天調查,不管是裡面寫的聯合再生,還是其他的個案,你調查完之後,結果產業創新條例的那一個說禁止在中國生產活動的投資,這個條文就要刪掉嗎?或他的條文內容就要做修正嗎?你對中國的疑慮就會因為這樣消除嗎?都完全不會啊!那請問,這一件事情,這個調查,跟你宣稱要做的修法的關聯性在哪裡? 都不要講到比例原則的問題,連官連信都不具備的話,他自始至終就不應該成為一個調查案,因為他不影響到你的修法。我可不可以講說,我現在規定,這個殺人者是幾年的有期徒刑,然後我開始調查全台灣有關的殺人案。沒有任何意義啊,因為我調查完之後,我還是認為殺人是犯罪啊。

[02:21] 沈伯洋

再來,就算這是一個關聯性的,立法委員如果針對的事實有所疑慮,有質詢的方式,也有開公聽會的方式,這個都沒有啊。在這個質詢跟公聽會的方式可以解決的問題,為什麼需要到調查委員會?更不要講說,上一次在黨團協商發言的時候,按照黃國昌委員講的連連看,還有他的內容, 他也都對案情非常熟悉啊!那調查的意義又到底在哪裡?最後更不要講說! 按照現在聽證程序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後,他的違憲的條文已經會造成現在條文本身產生割裂。有些有其中報告,有些沒有其中報告,有些有告之一物,有些沒有告之一物。這個條文現在是矛盾的嘛。我那個在黨團協商已經講過了,應該把立法院職權刑事法相對應修正,再繼續討論。韓國院長還拼拼點頭,沒有想到就這樣過水,就這樣結束。謝謝。


💡 重點觀點與名詞索引 (Key Ins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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