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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逐場議事整理

立法院調查權要服務於立法職權:沈伯洋質疑國發基金調查案

2024-11-22・來源 #157・依本場語音辨識逐字稿整理

這段院會發言約三分半,沈伯洋聚焦國發基金調查案與立法院調查權的界線。他的主要問題是:若提案方主張調查是為了配合產業創新條例修法,那調查內容是否真的會影響修法選項?如果調查結果無論如何都不改變法案方向,調查的必要性就需要進一步說明。

調查與修法之間要有關聯

沈伯洋先指出,提案把調查說成是為因應產業創新條例修法,但他認為修法版本已經設定對特定投資活動的限制;即使調查特定企業或案件,調查結果似乎也不會改變該條文是否禁止投資。他藉此追問,調查事項和立法目的之間的關聯在哪裡,並質疑是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來源 #157,00:00–01:25)

他的論證不是否認立法院可以調查,而是主張調查權必須和立法、預算或其他憲法職權相連。若立法院已可透過質詢或公聽會釐清疑慮,為什麼必須成立調查委員會?他並以刑事案件作比喻,指出不能只因某種行為可能違法,就把一般執法案件都轉成國會調查案。(來源 #157,01:25–02:21)

程序與法源也需彼此一致

結尾他提到,若調查案引用已遭憲法判決宣告違憲的聽證程序規定,相關條文如何銜接便需要先處理。他認為法律規範若出現部分有效、部分失去適用的情形,立法院應先修整職權行使法,再繼續討論調查權的具體行使。這是他對議案程序的批評;本段沒有列出完整條文內容,也未呈現提案者答辯。(來源 #157,02:21–03:39)

這場發言的觀察

沈伯洋試圖以「目的、關聯、必要性、程序」逐步檢驗調查權:調查問題要能支援立法工作,調查方式也應是達成目的所需。讀者可將此理解為他的議事與憲政主張,不應直接當成法院已確定的法律結論。引用提案版本、修法內容及憲法判決時,宜對照正式文件。

本文為依語音辨識逐字稿所作的非官方編輯整理,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逐字稿可能有辨識錯誤;正式引用請回聽原始影片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