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摘要與核心觀點 (Executive Summary)
- 質詢場域:立法院 院會(開議時間:2025-05-13 09:00)。
- 主要質詢者:立法委員沈伯洋(撲馬),聚焦相關法制政策、行政執行檢討與跨部會權責協調。
- 發言總長度:約 03:25,完整涵蓋提案說明、官方備詢回覆與後續改善建言。
👥 講者清單 (Speakers & Roles)
| 講者標籤 | 姓名 / 身分 | 角色定位與主要發言焦點 |
|---|---|---|
| 沈伯洋 | 沈伯洋(立法委員 / 撲馬) | 質詢委員,就院會主管法制、政策執行與公眾利益進行專業質詢 |
| 列席官員 | 部會首長 / 機關主管 | 代表備詢主管機關說明政策研議、實務運作與配套措施 |
| 主席 | 會議主席 / 召集委員 | 主持議程、引導質詢程序與時間管控 |
💬 完整逐字對話紀錄 (Full Timed Transcript)
[00:02] 沈伯洋
好,謝謝主席,那這個法條,因為這法條其實非常的多,那我以往都會慢慢講,但我發現藍白其實根本就沒有在聽我講,所以我可以講快一點。第一個就是,這個161條的修正收定為三年,在刑法上161條是162條的罪責的減輕,就跟所謂的生母殺嬰最親屬性的切刀是一模一樣的意思。那如果它是一個減輕的規定,你要把平常三年的話,你162條就應該做相對應的修正。
[00:32] 沈伯洋
所以剛剛莊惟雄委員其實也提到這一點。然後第二個就是所謂的潛逃、潛逃要好幾種,一種叫無保的潛逃,就是根本就沒有巨寶,然後它潛逃。另外一種是現在討論的叫巨寶的潛逃,然後另外一種就是它在羈押了,結果羈押了潛逃。如果你被羈押了就潛逃,回去用161條。那巨寶潛逃就是他們現在在討論這個條文,如果認為這個司法的進行是重要的,161條之一,應該要涵蓋所謂的巨寶潛逃,那我就問,請問無保潛逃,為什麼沒有定在裡面?
[01:01] 沈伯洋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順下去的話,舉止,還有副分寢的管家,都是無保險的,他無妨害司法的進行,有啊,那為什麼不規範進來?這是個問題嘛。然後在接下來還有這個所謂的一個主體,這個主體要行為太樣的問題。在整個161條的刑法的立法例裡面,最強調的一件事情就是你要有一個實行行為,那我覺得應該沒有時間解釋什麼叫實行行為,但實行行為就是最主要叫做逃亡跟藏匿。逃亡跟藏匿是最主要你必須要做出來的行為,你才有辦法規範。
[01:28] 沈伯洋
結果,現在按照他們修訂的條文,根本就沒有實行行為的規定。它變成這個犯罪是否成立,是在於說,檢察官到底有沒有去做這個檢察道庭,以及有沒有通緝的行為。那這個根本就不是一個刑法正常的立法例,除非你像劇中不解三罪,但那一個並不是一個妨害司法工程的犯罪。那這更不要講說,在原本的版本,因為今天後來又有一個最高級密板,原本的版本本來有一個161條之一的第二項,違反刑事訴訟法116條之二所規定的事項, 最後我還是要再提一下,就是關於這一個所謂的
[02:24] 沈伯洋
加重的一個措置,本來在第三項最高機密板也拿掉了,但是因為這個加重的措置是按照訴訟程序的進行來決定要不要加重,這個也會是一個疑義。那最後我們其實在今天我們自己有提出來我們的修正動力,很多人會說為什麼等到現在還要提修正動力,是因為台大法學院的教授早就在今年寫過文章說根本台灣不適合定拒保檢討罪。 現在是因為定了一個有夠爛的拘保譴刀罪我剛才隨便講我還有大概一半的錯誤沒有講有給你知道這個立法技術我多濁烈所以我們只好要讓它在最小侵害之下提出我們的修正動力所以更不要講說在後面像在北檢前面聚集請問這算不算不法的請託不法的施壓應該算剛剛在查我們的部分的時候他們就把施壓拿掉了因為我把施壓跟請託放進去在北檢前面集會的
💡 重點觀點與名詞索引 (Key Insights)
- 會議機構:立法院 院會
- 質詢日期:2025-05-13
- 逐字記錄時長: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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