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問題
這段2025年5月13日院會發言延續對妨害司法相關刑法修正案的批評。沈伯洋關注的不只是是否要處罰具保後潛逃,而是條文是否涵蓋不同潛逃情境、是否要求行為人實際逃亡或藏匿,以及何種程序狀態才會成立犯罪。這些問題關係到犯罪構成能否明確,避免單由機關程序決定人民是否入罪。
委員的論證
發言開頭,他指出第161條與第162條的關係涉及減輕責任的設計;如果調整其中一條,另一條也應同步檢視。隨後他區分幾種情況:未具保而潛逃、具保後潛逃,以及羈押中潛逃。他追問,如果修法理由是維護司法程序,為何只處理具保潛逃,而未說明其他情形是否同樣妨害程序。逐字稿中的法律名詞被辨識成「巨寶」等錯字,本文依語境整理為具保,但正式引用必須以原音及條文確認。
第二個疑問是構成要件。沈伯洋說,相關罪名應該要求行為人有逃亡或藏匿等實行行為;若犯罪是否成立取決於檢察官是否聲請或是否發布通緝,可能把程序狀態誤當成行為本身。他並提及修正版本與刑事訴訟法所列事項之間的關係,以及依訴訟進度加重刑責是否適當。由於錄音在這些細節中多處辨識不清,本文只保留問題方向,不代替逐條法律解釋。
後段提到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並認為修法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刑罰侵害;他也把在檢察機關前的集會與「請託、施壓」是否入法連在一起。不過本段文字在結尾處突然中止,沒有完整說明他的最後論證,也沒有任何官員回應。
回應與未解之處
錄音不足四分鐘,且逐字稿疑似截斷。因此無法完整確認他所引用的法案版本、條文內容與修正動議結果,也無法呈現其他立委的回應。正式理解此案需比對審議中的法案文本、委員會或院會議事錄、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及原始影片。
觀察
這段質詢核心在於刑罰規範的界線:要處罰什麼實際行為、不同情境如何區別、程序機關的決定能否成為入罪條件。它提示讀者閱讀刑法修法時,應同時檢視適用對象、行為要件與程序效果。
原始來源
- #110(00:02–01:28)立法院院會原始影片:談罪責關係、不同潛逃情境與實行行為。
- #110(01:28–03:25)立法院院會原始影片:談通緝、加重處罰及修正動議;逐字稿尾段截斷。
本文依語音辨識逐字稿所作的非官方編輯整理,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本文不補寫錄音未涵蓋的結尾;正式引用請回聽 IVOD 並核對正式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