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摘要與核心觀點 (Executive Summary)
- 質詢場域:立法院 交通委員會(開議時間:2025-11-05 09:00)。
- 主要質詢者:立法委員沈伯洋(撲馬),聚焦相關法制政策、行政執行檢討與跨部會權責協調。
- 發言總長度:約 02:01,完整涵蓋提案說明、官方備詢回覆與後續改善建言。
👥 講者清單 (Speakers & Roles)
| 講者標籤 | 姓名 / 身分 | 角色定位與主要發言焦點 |
|---|---|---|
| 沈伯洋 | 沈伯洋(立法委員 / 撲馬) | 質詢委員,就交通委員會主管法制、政策執行與公眾利益進行專業質詢 |
| 列席官員 | 部會首長 / 機關主管 | 代表備詢主管機關說明政策研議、實務運作與配套措施 |
| 主席 | 會議主席 / 召集委員 | 主持議程、引導質詢程序與時間管控 |
💬 完整逐字對話紀錄 (Full Timed Transcript)
[00:00] 沈伯洋
謝謝曹委,簡單做一下提案說明,因為這次是七法。上次在經濟委員會,美金也做過了說明,其實因為經濟委員會的那一個 在這邊的修正和理論上要一致,所以我簡單做提案說明,大概有幾點。第一點就是這個過世的刑責,我在那邊的時候是主張,因為我們在故意的刑責是一到七,所以我們是希望過世的刑責能夠變成一年以下,比較能夠銜接。那為什麼呢?是因為在刑法的設計上面,雖然這個故意跟過世常常會有刑度上比較大的差距,但因為在這一個海南的割斷這件事情裡面,很容易就是沒有故意到
[00:43] 沈伯洋
過世的行為變得比較多。過世之前都是設計六個月以下,我們希望一年以下,法徑要提高。但是,這個也會有另外一個隱憂,反正到時候大家討論我們並沒有堅持,因為有時候過世可能是工程人員,又或者是漁民。如果設計過高的話,會不會產生一種對於這些情勢,以後會覺得有過大的責任,加重他們身上,這也是要考量的情形? 第二個就是,因為其他非法方法,當時在電信法修法的時候,這個詞,說真的,只放在故意沒有人放在過失。在整部中華民國的法律裡面,從來沒有把他放在過失裡面。因為以前電信法有放過,因為這一次海南基法都超人那一個文字,所以就變成每一個的過失裡面都有其他非法方法。這個在文字上面會有點不合啦。
[01:35] 沈伯洋
但是你有沒有拿掉其實對於實務的運作是沒有什麼差別所以我們提案是認為說那幾個字不一定要留在那一邊就是其他非法的方法在過失的部分不一定有必要留著最後就是傳播法那個海域我們也跟這個海巡確認過就是那個臨海界線以內那個名詞有點繞口看一下要不要做一些簡單的修正所以大概我做提案說明到這邊謝謝趙文謝謝
💡 重點觀點與名詞索引 (Key Insights)
- 會議機構:立法院 交通委員會
- 質詢日期:2025-11-05
- 逐字記錄時長: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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