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整理:本文依立法院語音辨識逐字稿整理,屬非官方編輯文章,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法案名稱及法律術語可能有辨識誤差,正式引用請回聽立法院原始影片 #244。
2024年4月15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會議詢問,沈伯洋一開始談到少數委員在場時的發言機會,隨後轉向國會改革草案。他的主張可以概括為:有刑責的制度必須先有清楚的法律概念與程序設計,不能因為政治時程或「國會改革」的名義,就跳過條文審查。
發言權與審議品質
沈伯洋表示,當時他與另一位委員在場,表決結果或許早已可預期,但他仍希望保障立委在會議中的發言權。他接著回顧,相關法案原定較早進入討論,後來因地震而中斷,之後也有公聽會及學者提出疑慮。在他看來,這些疑慮本身就應成為審議材料,而不是在版本尚未釐清時快速推進。原始影片 #244(00:00–00:52)
他也回應「沿用過去民進黨提出的版本」的論法,指出本次草案仍須單獨接受法律原則檢驗。逐字稿呈現他對政治時程的疑問,但無法證明提案方的實際動機,因此應把它理解為質詢中的質疑,而不是既定事實。
把質詢、調查、調閱與聽證分清楚
沈伯洋列出立委履職時可能涉及的質詢、調查、調閱及彈劾等不同概念,追問草案中的「藐視國會」究竟適用於哪一種權限。他另質疑聽證與調查、調閱之間的界線及相互關係未交代清楚;若法律同時設有刑罰,構成要件更應明確,並經刑法專業充分檢視。他以美國制度作比較時提醒,美國並無與台灣相同的質詢制度,不能只擷取國會調查權的名稱而忽略制度差異。原始影片 #244(00:52–03:20)
發言留下的待答問題
這段發言沒有逐條分析草案,也沒有在此呈現官員的實質答覆。它留下的問題包括:不同監督工具各自的範圍為何?人民或官員面對調查、聽證時有哪些程序保障?何種行為才會構成刑事責任?沈伯洋把這些問題視為法案能否符合法治要求的前置條件。
閱讀觀察:本場質詢把「權力是否必要」與「權力如何依法行使」放在同一審議框架內。沈伯洋擔心概念混用會讓刑責與權限失去界線;但由於本文只整理單場短發言,不構成對整套草案的完整法律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