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伯洋委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一項關於秘密會議參與規則的提案。核心關切是:立法委員因職務可能接觸多個機關的機密資訊,現有保密規範是否足以涵蓋接觸、使用與對外傳遞的不同風險。他主張不能只要求簽署保密協定,還要檢視整個制度如何落實。
從簽保密協定到管理資訊風險
委員先指出,參與秘密會議前應簽保密協定;若不簽,理應不能參與。但他認為這只是最低限度。相較於一般部門人員通常接觸其所屬機關資訊,立法委員可能因不同議題向各單位取得資料,因此接觸範圍更廣。其論點是,現有國安法令多規範各部門保密義務,立委的相關規範仍需一併檢視。參見 #236(00:00–00:59)。
委員提出的是揭露規範
沈伯洋接著談到與特定滲透來源接觸的情形。他強調,提案方向是要求立委揭露相關接觸,而不是只要見面就直接處罰;揭露的理由在於讓社會知道,掌握多方機密資訊的人是否與特定對象有接觸。這是他對草案目的的說明,實際義務範圍仍應以條文原文為準。參見 #236(01:52–02:44)。
規範鏈條不應止於會議室
委員把風險拆成多個環節:能否參與會議、參與後如何保密、談話是否可能被外界聽見,以及赴特定國家或接觸特定人員時如何處理。他表示,當天提案只是整體制度的一小部分,其他相關提案未能進入委員會討論,他對此表示遺憾。這段未有官員答覆,待後續討論的包括揭露標準、執行方式、個人權利保障及違規責任的比例。
本文是依語音辨識逐字稿所作的非官方編輯整理,並非沈伯洋委員本人撰稿。正式引用前請回聽 原始 IVOD 影片 並核對提案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