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整理:本文依據立法院語音辨識逐字稿整理,屬非官方編輯內容,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逐字稿對人名及部分法律詞語可能誤辨;正式引用請回聽原始 IVOD 影片並核對議事紀錄。
先釐清程序爭議的焦點
沈伯洋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程序發言,先回應先前關於公聽會及議事安排的說法。他認為公聽會是由當週召委安排,不宜描述成某一方單方面「讓」其他人舉行;他所批評的核心,是召委主持會議時不讓委員充分發言、使條文保留,才引發提出程序動議制衡的爭論。(影片 00:00–01:01)
他表示,議事分歧應以程序論據處理,而非用對方有沒有辦公聽會來轉移焦點。接著,他反駁有人詢問為何不以刑法規範申報不實,說明相關提案版本已提出相應法律規定,卻曾在程序階段被擋下或退回。他認為這種一面主張要用刑法、一面又不讓提案進委員會討論的做法,前後矛盾。(影片 01:01–02:43)
國會身分與一般行政程序
發言中,沈伯洋用辦護照作比喻,指出立委身分並不使個人免於一般行政規範;若公職赴中或接觸高敏感資訊涉及國安利益,可以討論必要程序,但需區分個人一般行為與職權行使。他也質疑以「行政權干預立法權」概括反對申報制度,沒有正面回答制度是否必要、如何保障權利的問題。
他並提出審查能力的疑問:參與聯審機制的單位是否處在足以獨立判斷的條件下,真正需要注意的可能是審查不足,而非行政機關必然過度干預。這是委員的制度疑慮,逐字稿沒有提供可供驗證的審查數據,不能視為已證實結論(needs verification)。
讓條文接受檢驗
沈伯洋最後反問,其他高影響法案為何能快速排審,而這項提案卻無法進委員會仔細討論。他希望把爭議轉化為具體法律論辯,讓各方檢視條文與修正,而不是只在程序上互相指責。這段約三分鐘的發言沒有官員回覆;若要判斷提案內容,還需閱讀各版本、議事錄及後續委員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