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立法院語音辨識逐字稿整理,屬非官方編輯內容,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辨識文字可能有誤;正式引用請回聽原始 IVOD。
用基本法制問題檢查授權
沈伯洋在院會以國會調查秘密事項的條文為例,提出一套檢視法律結構的提問:誰可以進行調查、調查對象是誰、可以採取哪些行動、結束後負有哪些義務。他認為當時條文只部分交代誰能接觸資料,卻未清楚限定調查主體,也沒有說明利益迴避等事項。#217(00:02–01:03)
他接著追問調查客體若是文件或物品,規範如何適用;資料接觸後的保密義務又要持續多久。這些問題不是枝節,而是權力授權與權利保障的基本設計:只禁止洩漏,卻不清楚誰有權看、可以看什麼及保密到何時,規範就可能留下執行空隙。發言因此把「寫了調查權」和「把調查程序寫完整」區分開來。#217(01:03–02:00)
審議責任不能被個人化
最後,沈伯洋批評草案形成與審議過程,認為條文起草者及支持者應向社會說明其制度效果。他以強烈修辭呼籲政治人物承擔責任。此段是政治發言,語音辨識中若干稱謂不清,本文不重述難以核實的人名及字句。#217(02:00–03:19)
本場約三分鐘,沒有官員答詢,主要是一套針對秘密調查條文的結構性批評。要判斷條文是否真的缺少這些規範,仍應將委員所說的條號與當時正式版本逐項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