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立法院語音辨識逐字稿整理,屬非官方編輯內容,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辨識文字可能有誤;正式引用請回聽原始 IVOD。
調查權與認定標準是兩件事
沈伯洋在院會發言,從「查弊案」的政治口號出發,連續提出三個問題:弊案通常由哪些機關調查?立法院是否具備調查所需能力?即使立法院可以調查,最後依什麼標準認定弊案?他主張,立法機關行使新權力,不能只靠目的宣示,還要說明職權邊界和判斷依據。#215(00:00–01:08)
他接著批評,若認定結果取決於多數表決,而非可檢驗的事實與規則,便可能使調查成為政治多數決。他將此稱為民主制度的風險,並以威權體制打貪作為對照。這是他提出的政治警告;逐字稿記錄的是立場,不等同於對法律運作結果的實證判定。#215(01:08–02:04)
法案文字能否支撐它的目的
沈伯洋再指出,他認為相關修法文字沒有以「弊案」或重大公共利益作明確限定,而是使用範圍較大的「相關議案」等表述。若法律宣稱為查弊,卻沒有在條文中界定調查目的與範圍,目的和授權可能脫節。他最後以提案與協商發言時間作為例子,質疑審議是否稱得上充分討論,並要求退回審查。#215(02:04–03:08)
這段約三分鐘的發言沒有官員回應,重點在要求調查權同時具備客觀標準、明確範圍與充分審議。檢視這些主張時,還需對照當時法條版本、委員會紀錄和正式表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