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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逐場議事整理

國會調查權的程序保障:誰能問、如何告知、如何迴避

2024-05-28・來源 #214・依本場語音辨識逐字稿整理

本文依立法院語音辨識逐字稿整理,屬非官方編輯內容,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辨識文字可能有誤;正式引用請回聽原始 IVOD。

條文是否能真的運作

沈伯洋在院會說明,國會調查與聽證制度涉及人民及官員到場說明,法律因此必須交代受詢者有哪些權利、機關又能如何行使權力。他首先指出,若當事人得拒絕回答涉及國防、外交等事項,程序就應同時明確規定誰負有告知義務;否則當事人可能不知道可以拒答,權利保障便落空。他也質疑律師能否陪同若須主席同意,保護是否足夠。#214(00:02–00:57)

第二個重點是利益迴避。沈伯洋比較不同版本,指出若院會調查需迴避、委員會調查卻不適用,規範可能前後不一致。他並提到程序保障條文在表決中未納入,以及「其中報告」相關規定沒有交代提出時間和審查對象。這些例子共同指向一個問題:法律授權調查之前,應先把角色、步驟與救濟交代完整。#214(00:57–01:50)

權力擴大時,程序要跟上

發言最後,他擔心調查權可能被用來要求人民或檢察官到場說明,且對不配合者施加法律後果。他將缺少程序保障與範圍界定視為主要風險,並以「法律難以運作」總結批評。#214(01:50–02:20)

本場是短篇院會發言,沒有官員答詢;以上反映委員提出的法制疑問,並非對條文效力的獨立法律判斷。具體條文、版本差異與後續司法解釋仍須另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