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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逐場議事整理

通聯資料調取的界線:隱私、救濟與偵查量能如何平衡

2024-06-06・來源 #207・依本場語音辨識逐字稿整理

這場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討論通訊資料調取的修法方向。沈伯洋沒有把問題簡化成「能不能調」,而是追問調取門檻、使用者如何救濟,以及如果放寬適用案件,警方是否有能力處理。核心關懷是讓偵查取得必要資料,同時把權力使用限制在可說明、可檢驗的範圍。

使用者資料:門檻低,也要有明確前提

約 00:01–02:10,委員指出,依現行條文理解,具有關聯性的基本使用者資料可能由檢警調取。他引用過去核准與駁回件數的差異,提醒若擴大調取對象,案件量可能增加,因而詢問法務部如何設計配套與救濟。答詢方主張,使用者基本資料隱私干預較低,調取仍需有具體案件、必要性及關聯性,不能對社會大眾任意廣泛蒐集。

委員接著提出另一個程序問題:若當事人事前不會收到通知,事後可能難以行使救濟;第一線教育訓練與防止濫權同樣重要。逐字稿未記錄具體救濟方案,這是後續修法仍需釐清之處。

流量與設備識別資料:拼湊後可能更敏感

約 03:03–05:46,討論轉到網路流量及通訊設備識別資料。沈伯洋提醒,Device ID、IMEI 等識別資訊若與 IP 位址拼湊,所能推知的內容可能比單一基本資料更多。他建議若實務認為原有刑度門檻妨礙偵查,可以考慮排除特定犯罪,而非讓所有案件一概適用,避免低度案件大量進入調取程序,造成量能、濫用與隱私侵害風險疊加。

回應則提到某些兒少保護與殺警案件需要及時調取基本資料;委員認為公益需求可以納入,但仍應一併評估罪名輕重、隱私程度及第一線訓練。這場討論呈現比例原則的實務面:資料種類不同,應配以不同的程序與審查強度。

來源與時間定位:#207(00:01–02:10)原始 IVOD 影片;#207(03:03–05:46)原始 IVOD 影片。法條條次、案件數據及用語受辨識品質影響,應核對正式修法資料與原片。

編輯說明:本文依立法院語音辨識逐字稿整理,屬非官方編輯文章,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逐字辨識可能有誤,正式引用請回聽 IVOD 原始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