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依語音辨識逐字稿所作的非官方編輯整理,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辨識內容可能有誤;正式引用請回聽立法院原始影片,並對照逐字稿。
先問修法目的
2025年2月11日的全院委員會發言中,沈伯洋用「目的、手段、品質」三個檢驗點批評選罷法修法。他認為,在公民發起罷免行動後提高門檻,可能使人民較難行使罷免權,並將修法解讀為政治報復。這是他的政治判斷與批評,不等於逐字稿本身能證明立法者的動機;閱讀時宜把論證與事實認定分開。#133(00:04–01:06)
多數通過仍須保留審議
第二項批評聚焦國會程序。他指出,在協商及審議過程提出法條疑義後,若多數拒絕討論、離席或直接表決,少數意見即使被說過,也不代表問題獲得回應。在他的民主觀裡,議會多數有表決權,同時仍須讓異議進入實質審議。#133(01:06–01:59)
條文要能回答實際問題
第三項是立法技術。他以連署查核、冒名連署、偽造文書及新增刑罰規定為例,質疑修法文字是否對準問題、條文間是否一致,以及立委提出疑義後有無得到答覆。他並稱自己曾提出較有限的查核方式。這些都是委員對當時版本的評論;逐字稿沒有附上條文全文,無法單憑發言核對各項法律解釋或版本內容。#133(01:59–03:57)
議事品質也是制度的一部分
結尾,沈伯洋把公民團體批評與罷免政治拉進討論,指責國會把制度爭議轉成政黨攻防。他的整體訊息是:一項涉及人民權利的修法,除了結果,也應經得起動機、程序與文字品質的檢視。要完整理解爭點,需同時閱讀當日提案版本、議事錄及各方論述;本文只整理這段發言,未替相關指控作裁定。#133(03:5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