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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逐場議事整理

反滲透法修法與交流揭露:沈伯洋追問如何把風險管理前移

2026-01-12・來源 #047・依本場語音辨識逐字稿整理

本文是根據立法院語音辨識逐字稿所做的非官方編輯整理,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逐字稿中的法條編號、機關用語與案例細節可能誤辨,正式引用請回聽原始 IVOD 並查核法案原文。

從事後處罰轉向事前看見

沈伯洋在內政委員會討論反滲透法修正案。他先澄清自己提案的方向:他認為修法重點是對既有違法行為加重處罰,並把部分規範寫得更明確,而非無限制新增處罰類型。他提到有滲透來源者可能蒐集立法院助理或辦公室資料,指出即使資料不一定被定義為國家機密,也可能對外部行為者具有情報價值。此處是他的風險判斷,應和個案已被司法認定的事實區分。

之後他將問題從刑責拉到「揭露」。沈伯洋認為,反滲透法及國安法多處理行為發生後的追責;若要更早管理風險,就需要讓政府及社會知道特定交流的對象、性質與可能涉及的政治活動。他以宗教團體赴中國交流公開專區作為已有制度的例子,並追問目前資料主要由主管機關蒐集揭露,還是依賴當事人自願提供。官員表示,多數由主管機關主動蒐集;若自行揭露內容不實,現階段也未見明確裁罰機制。

揭露制度也需要人力與可執行規則

沈伯洋以體育交流為例,說明一般人眼中看似單純的活動,可能被他方用來接觸特定社群。他據此主張應在交流開始前辨識風險,但也承認不可能要求所有赴中者逐一向陸委會申報,機關量能也會成為限制。因此他把後續工作落到兩件事:建立較清楚的揭露制度,以及評估陸委會需要多少人力、預算才能核對申報內容並處理不實資訊。

官員回應已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中納入民選公職人員赴陸公開揭露規定,並請沈伯洋支持。這表示本場並非只有原則辯論,也觸及政策工具,但對適用範圍、資料欄位、查核與裁罰仍未充分說明。讀者可帶走的觀察是,透明制度要有效,須同時界定誰申報、公開到什麼程度、誰負責驗證,以及如何保護合理的交流活動與個人資料。

來源定位:修法範圍及揭露制度的提問,見 #047(00:21–02:17);官員對揭露現況、規範不足及人力預算的回應,見 #047(02:17–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