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場在經濟委員會進行的質詢,沈伯洋委員先質疑無人機國防採購相關草案為何由經濟委員會審查。他回顧需求提出後已經過一段時間,認為國防採購與產業扶植雖有交集,仍應先釐清各自的主管範圍:產業發展可檢視產業創新條例,軍事需求和採購則應由國防外交委員會討論。他擔心重複立法把原本已有的政策和機制再包裝成新條例,模糊審查責任。#009(00:02–03:03)
質詢的第二條論證是預算結構。沈伯洋比較不同草案與行政院版本,指出特別預算條例若沒有處理預算法、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範,可能使採購轉而擠壓年度預算;教育、文化、衛福等項目是否因此受影響,應在法案設計時交代。他也質疑,既有的採購作業指引已涵蓋預算、採購策略、共通規格及供應鏈管理等事項,若新法把快速變動的技術細節固定成條文,可能讓執行失去彈性。#009(03:03–05:59)
沈伯洋進一步提醒,無人載具具有軍民兩用特性,不能用「商用」標籤排除國防風險。尤其草案若明文規定戰備儲存、基金配置縣市或測試場數量,可能使敏感部署資訊被固定在可公開查閱的法條裡。他因此反對在未釐清國安影響前將細節寫死,也再次主張國防採購回到相應委員會審查。這是委員對草案的風險判斷,並非質詢中已經裁定的法律結論。#009(05:59–09:41)
可帶走的觀察是,產業政策和國防需求需要協作,但法案須說清楚新增規範的必要性、預算來源、審查場域與資訊保護;僅宣示支持國內產業,不能替代這些設計問題。逐字稿含有多處語音辨識錯誤,草案名稱及條文細節請回到原始文件核對(needs verification)。本文是根據語音辨識逐字稿所作的非官方編輯整理,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正式引用請回聽原始 IVOD 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