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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逐場議事整理

食安修法如何避免只寫下義務?沈伯洋追問檢驗通報與地方執行

2026-08-05・來源 #004・依本場語音辨識逐字稿整理

這場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沈伯洋委員討論食安法修正中,食品業者、檢驗單位與地方政府各自要負什麼責任。開場聚焦檢驗單位發現異常時是否有通報義務。官員說明,規劃可從高風險或影響較大的業別逐步推動,先遇異常通報,再朝系統串接和檢驗結果自動上傳發展。沈伯洋認為,若最後由系統直接傳送,檢驗單位就不必自行判斷「要不要報」,較有利於及早掌握資訊;但他也追問風險分級的標準如何一致,避免高低風險變成各說各話。#004(00:00–02:43)

官員回應,主管機關已依過往稽查、重大食安事件及國際事件整理出須追蹤的類別,再選擇分階段納入。沈伯洋接著指出,預防不能只靠業者負責:如果地方政府依法應定期檢驗,修法將「得」改為「應」,確實能把義務寫明,但遇到地方政府仍未執行時,法條本身要如何促成行動?他提醒,中央與地方權責分立、行政監督及政治責任都有時間差,若只等事後追究,食安風險可能已經發生。#004(02:43–05:52)

質詢最後回到執行設計。沈伯洋指出,監督責任不能停留在宣示,修法討論應坦白說明人力、資源與地方落實會遇到的限制。他較肯定檢驗單位資料直接上傳的方向,因為這能讓主管機關較快取得資訊;但這仍不能取代地方政府依法執行檢驗及後續追蹤的責任。官員對通報系統提出分階段推動構想,至於地方不執行時採取何種具體機制,這段對話沒有確認答案。

這場質詢可帶走的觀察是,食安制度的效果取決於資訊能否及時流動,也取決於義務落空時是否有可操作的補救和問責方式。把「得」改成「應」是法律訊號,還需要配套說明誰監督、如何追蹤、資源從哪裡來。本文是根據語音辨識逐字稿所作的非官方編輯整理,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逐字辨識可能有誤,正式引用請回聽原始 IVOD 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