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場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沈伯洋委員把毒駕修法拆成兩個相連問題:法律上如何評價行為,執法上又能否及時查獲。他先指出,實務對毒品使用後駕車、酒駕與毒駕併行等情形,檢方和法院的罪數處理看來並不一致。由於吸食毒品本身已涉及犯罪,毒駕與單純酒駕的行為結構不同,若直接放進同一條文處理,法條究竟要保護公共安全,還是也要評價前置的毒品犯罪,須說明清楚。#003(00:29–03:59)
沈伯洋沒有要求照搬外國制度,而是提出可供研議的立法選項:逐字稿提到法國將酒駕、毒駕分開規範,併有飲酒情形時再作加重考量。他請法務部思考,這類設計是否能讓行為評價較清楚,也提醒加重結果犯的刑度安排需要檢視比例,尤其死亡與致重傷的刑度區間如何銜接。這些是修法討論方向,質詢並未在當場確定採用哪一種法制模式。#003(03:59–06:21;08:08–09:21)
接著他轉向第一線查緝。委員指出,若毒品在人體內消退快、檢測可能有偽陽性,單提高刑度並不足以形成有效嚇阻。警政代表說明,將更新路邊檢測器材並調整檢測門檻,也會配合尿液檢驗作綜合判斷。沈伯洋進一步追問警力有限時如何部署,建議以事故或毒駕較可能發生的熱點,以及市場、學校等行人較脆弱的地點作為加強查緝的考量,避免要求警力無差別遍布每個路口。#003(06:21–08:08)
讀者可以看到,這段討論將嚇阻拆成「規範清楚、刑度相稱、現場驗得到」三件事。委員也在時間將盡時提出傷害認定與具體危險犯界線的疑問;該段逐字辨識較不清晰,法律用語及條文內容需回聽確認(needs verification)。本文是根據語音辨識逐字稿所作的非官方編輯整理,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逐字辨識可能有誤,正式引用請回聽原始 IVOD 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