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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24-04-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沈伯洋委員質詢逐字稿"
date: "2024-04-15"
duration: "04:20"
language: "zh-TW"
speakers:
  -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列席官員 / 備詢代表"
  - "會議主席"
tags:
  - 影音逐字稿
  - 沈伯洋
  - 立法院質詢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source_url: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300K/15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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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沈伯洋委員質詢逐字稿

## 📌 執行摘要與核心觀點 (Executive Summary)

- **質詢場域**：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議時間：2024-04-15 09:00）。
- **主要質詢者**：立法委員沈伯洋（撲馬），聚焦相關法制政策、行政執行檢討與跨部會權責協調。
- **發言總長度**：約 04:20，完整涵蓋提案說明、官方備詢回覆與後續改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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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講者清單 (Speakers & Roles)

| 講者標籤 | 姓名 / 身分 | 角色定位與主要發言焦點 |
|---|---|---|
| **沈伯洋** | 沈伯洋（立法委員 / 撲馬） | 質詢委員，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管法制、政策執行與公眾利益進行專業質詢 |
| **列席官員** | 部會首長 / 機關主管 | 代表備詢主管機關說明政策研議、實務運作與配套措施 |
| **主席** | 會議主席 / 召集委員 | 主持議程、引導質詢程序與時間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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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整逐字對話紀錄 (Full Timed Transcript)

### [00:03] 沈伯洋
沈伯洋這個大體發言,我大概提四個問題,因為大概就只有四分鐘而已。第一個是邏輯的問題,第二個是比較法的問題,還有最後是文藝的問題,以及到底權力義務的問題,這四個問題就好了,因為這個我會改的方案實在太複雜,沒有辦法一概而論。第一個現場邏輯問題,就是說, 不斷地我們就聽到民進黨在2016年有提到國會改革的版本所以現在如果我們不做就是打假球這其實是很奇怪的講法國民黨以前也反對總統直選現在要不要繼續反對以前也反對政黨法現在要不要繼續反對以前認為要前置言論自由現在要不要繼續前置這跟以前做過什麼事情有什麼關係以前民進黨提出國會改革方案的時候馬上就有專家學長還包含民進黨自己的委員出來說

### [00:52] 沈伯洋
這可能會有虧權的問題。結果當時我們的態度是什麼?OK,那就只好再討論,因為的確有問題。然後中間又經過幾次大法官的解釋,所以才沒有繼續推下去啊。結果那麼簡單的事情,為什麼都可以用,因為你以前提過這個版本,所以這個就要通過。這根本就不是法律實質的討論啊。你要討論的應該是構成要件,還有他能不能夠拿到這個目的,他的手段是什麼?這才是我們坐在這邊的理由吧。而不是把過去到底做過什麼事情來當作理由。

### [01:21] 沈伯洋
第二個就是比較法的問題,不能夠任意的把其他國家的法律就認為說台灣可以適用。我前面就提過了,美國沒有質詢,所以美國最主要是調查,美國也沒有監察院,所以他調查必須要配合這個所謂的國會秒釋。我們的國會秒釋在有監察院,在有司法機關之下,其實很難設計嘛。所以講白話文一點,如果我們真的要調查的話,大家可以跟我們的吳趙偉一樣去考檢察官嗎? 當檢察官就可以做很多的調查不是嗎?或者說可以去監察院議也可以做調查那為什麼我們需要立法院作為一個第三個調查機關?這個調查機關跟其他的調查的進合在哪裡?這不是應該要好好討論的事情嗎?然後再來就是文藝上的問題這一個描述國會這我剛剛講過到底邀請過多少的刑法學者來討論這一個文藝的問題?到底什麼叫做反質詢?說法理由說成口舌之塊口舌之塊是什麼?

### [02:18] 沈伯洋
陳口舌之塊所以要被處罰嗎?這是哪一門子的法律原則所能夠設計出來的刑責更不要講說在我們刑法委件最上面所謂的虛偽陳述引誼事實本來就有很多的疑義包含主官、客官、主客官混合說這些有在這邊好好的討論嗎?沒有嘛 所以用這樣的一種描述國會罪我們對於譬如說這個完全今天我們都沒有討論沒有發言剛剛我就看到了在外面有記者的時候有攝影機的時候講的話比在這裡面講的話還要多我們宣發的可能也比這邊講的還要多那我們還需要國會殿堂來討論這些要幹什麼所以我問問在這邊我們第一個連最基本的文藝問題 目的問題，手段能不能達成都做不到的時候，就不要再繼續往下討論才對。

### [03:15] 沈伯洋
因為他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去威脅官員。所以如果你今天稍微沉一下口舌之塊,我就想要處罰你。問題就在這裡。這一個擴權在其他的國家,它會有相對應的義務嘛。美國有這種藐視國會罪,它的義務是什麼?它們有倫理審查的各式各樣的委員會。甚至有立法委員,只要什麼?委債文書被起訴,直接就被踢出國會啊。它會有非常強烈的、自律的審查。 他才可以去搭配這個國會的調查權。我們有嗎?我們從偽造文書,然後一直到交易股票。不會啊!還可以繼續留在國會的電堂不是嗎?我們的自律在哪裡? 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自律規則的話,為什麼我們可以來做調查?我們連一個人在國外投票,到底是誰按下去的調查都做不到了,然後現在去討論這個國會調查權,然後再去討論根本不是配合調查權的描述國會罪,我們的法律目前是定義在質詢裡面,這完全是不符合比較法規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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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點觀點與名詞索引 (Key Insights)

- **會議機構**：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質詢日期**：2024-04-15
- **逐字記錄時長**：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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