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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24-04-2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沈伯洋委員質詢逐字稿"
date: "2024-04-29"
duration: "02:17"
language: "zh-TW"
speakers:
  -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列席官員 / 備詢代表"
  - "會議主席"
tags:
  - 影音逐字稿
  - 沈伯洋
  - 立法院質詢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source_url: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300K/15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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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沈伯洋委員質詢逐字稿

## 📌 執行摘要與核心觀點 (Executive Summary)

- **質詢場域**：立法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開議時間：2024-04-29 09:00）。
- **主要質詢者**：立法委員沈伯洋（撲馬），聚焦相關法制政策、行政執行檢討與跨部會權責協調。
- **發言總長度**：約 02:17，完整涵蓋提案說明、官方備詢回覆與後續改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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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講者清單 (Speakers & Roles)

| 講者標籤 | 姓名 / 身分 | 角色定位與主要發言焦點 |
|---|---|---|
| **沈伯洋** | 沈伯洋（立法委員 / 撲馬） | 質詢委員，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主管法制、政策執行與公眾利益進行專業質詢 |
| **列席官員** | 部會首長 / 機關主管 | 代表備詢主管機關說明政策研議、實務運作與配套措施 |
| **主席** | 會議主席 / 召集委員 | 主持議程、引導質詢程序與時間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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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整逐字對話紀錄 (Full Timed Transcript)

### [00:00] 沈伯洋
議員說明。第一個就是要增加刑度,我看這個大概是大家的共識,但作為一個刑法學者,要提醒大家一下,我們最後還是要參照這整體的刑度對照表。理論上我個人,我自己在提案裡面有寫到兩年是比較合理的,最主要是要增加他的負擔,因為沒有去增加他的負擔處分單純提高刑法的意義並不高。 至多應該是三年,因為如果三年再往下的話會動到其他條文的行動,除非我們要全部一起修正,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就是,我看到蠻多委員有提到對價取得這件事,以刑法的規範來講,單純對價取得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規範,在整部法律裡面是非常非常稀少的,最主要就是有在什麼買賣收受贓物罪。

### [00:59] 沈伯洋
所以如果真的要把對價取得要把購買直接當作一個犯罪行為把他當作毒品一樣的話需要有更堅實的理由那我在另外跟月勤委員的提案裡面有把它設計成雙重違憲意思就是你購買你購買再加上譬如說你以特定青少年或者兒童作為類別那這樣的話他就有雙重的違憲那就可能比較值得從一般的違法到刑事上的違法這是我第二個建議 第三個建議就是,在加強刑法力道的同時,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虛擬兒童。虛擬兒童這一邊,如果我們還把它擴張,把虛擬的處罰進來的話,一定會有過寬的問題,因為你的刑度已經加重了,你的行為類型也變多了。所以不管是在我們的修法理由,或者在這次未服務的意見,我強烈建議必須要把虛擬排除。虛擬排除以後,但是譬如說是以真實兒童作為

### [01:53] 沈伯洋
例如說AI什麼等等之類的,這個納入這沒有問題。最後就是,刑度加重,徒法不足以自行啦。單純刑度的加重不代表這些人一定抓得到。所以對於,就是那個閱選委員晚一點應該會說明,就是你的主管機關要怎麼劃分,要怎麼增加第一線執法的量能,這個一定比刑度加漲還要來得更為重要。那我先講到這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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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點觀點與名詞索引 (Key Insights)

- **會議機構**：立法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質詢日期**：2024-04-29
- **逐字記錄時長**：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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