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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24-06-0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沈伯洋委員質詢逐字稿"
date: "2024-06-05"
duration: "05:49"
language: "zh-TW"
speakers:
  -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列席官員 / 備詢代表"
  - "會議主席"
tags:
  - 影音逐字稿
  - 沈伯洋
  - 立法院質詢
  - 內政委員會
source_url: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300K/15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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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沈伯洋委員質詢逐字稿

## 📌 執行摘要與核心觀點 (Executive Summary)

- **質詢場域**：立法院 內政委員會（開議時間：2024-06-05 09:00）。
- **主要質詢者**：立法委員沈伯洋（撲馬），聚焦相關法制政策、行政執行檢討與跨部會權責協調。
- **發言總長度**：約 05:49，完整涵蓋提案說明、官方備詢回覆與後續改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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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講者清單 (Speakers & Roles)

| 講者標籤 | 姓名 / 身分 | 角色定位與主要發言焦點 |
|---|---|---|
| **沈伯洋** | 沈伯洋（立法委員 / 撲馬） | 質詢委員，就內政委員會主管法制、政策執行與公眾利益進行專業質詢 |
| **列席官員** | 部會首長 / 機關主管 | 代表備詢主管機關說明政策研議、實務運作與配套措施 |
| **主席** | 會議主席 / 召集委員 | 主持議程、引導質詢程序與時間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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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整逐字對話紀錄 (Full Timed Transcript)

### [00:00] 沈伯洋
謝謝主席。請行事廳副廷長,謝謝。好,行事廷。謝謝。那我快失火,因為我覺得今天這個一份社其實很多事情,但是因為這個今天我知道今天要主調,那有一些東西是我本來主調要講,但我下午還要去另外一個主調,所以沒有辦法參加。那我覺得兩個問題,因為這個打造專法,它的牽涉的層面太廣了。但第一個問題就是在三安佐知識這裡。我按到什麼了。

### [00:33] 沈伯洋
第一個,我先直接用講,跑得有點慢。因為339-4,它本身就是一個加重詐欺,現在打炸專法這邊,就是三人以上在街上利用境外機防詐騙這邊,又在加重二分之一,它等於是加重了兩次二分之一,那我覺得這當然有兩個疑點,第一個就是在法定型上面連續加重兩次二分之一,到底合不合疑,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就是,因為三人以上這件事情, 譬如說我們在強盜、在切刀,他很多時候會有三人以上,是因為他有一定的身體的危險性等等之類的。那我們在交通詐欺一開始設計三人以上,我覺得本來就應該要打一個問號。在這一次打詐傳法,又把這一個跟機房兩個加起來,好像看起來是因為要對應組織型的犯罪,但因為根據研究目前來講,如果是中國那邊的詐騙組織型的很多。

### [01:24] 列席官員 / 備詢代表
臺灣的這邊的詐騙是組合型的比較多組合型就是那種他一年可能就解散了那種詐騙集團那一年就解散了那種詐騙集團他跟這種三人以上本來要加重的這個理由其實有點不太合所以我這邊是建議我覺得我不知道司法院這邊的意見那就是在逐條的時候可能是要不要稍微考慮一下這種連續加重兩次二分之一的問題以及他背後的理由到底充不充分如果可以的話在逐條的時候看能不能跟各位討論看看 司法院本來這邊的意見大概是什麼樣子? 因為339知識本身就已經是一個加重詐欺罪了那339知識本身也是一個刑分的獨立規定他並不是說加重其刑的規定對,他不是加重其刑,但是因為339知識他已經比339更重了所以我舉個例子,譬如說假設他今天是只犯339,他沒有到加重詐欺但是他的金額本身呢,也是到這一個叫做什麼?詐騙行為,就是符合這次打詐專法

### [02:40] 列席官員 / 備詢代表
但因為他沒有在三人以上,所以他不會落入到右邊這邊的家中。那這個時候就會形成一個問題,就是說他有可能按照原本的刑分的規定,他沒有落入到三人九之四,他就不會到這邊來。所以他只有五年以下。但是他相較於這一個,只要是三人以上利用境外,他馬上交到二分之一,會變成說他其實他的那個犯罪的程度,其實單純的三三九,然後金額又高的狀況,他反而又不會到這一邊來。那就變成說一邊會加太多,一邊會 不衡平﹐這個不衡平的事情可能在主條的時候必須要把這樣的一個事實告訴大家。不然的話這個時候會有輕重失衡的問題。那前面有委員提到良心的問題,但我覺得可能不要到良心,可能是在這邊的規定要思考一下。

### [03:23] 列席官員 / 備詢代表
這第一個,第二個就是假釋這一邊,就是說在後面,我直接用講的或者跑得有點慢,就是說在檢行這邊的規定,因為本來有所謂的這一個,就是因為我們是希望它能夠有自首,所以它會有一些檢行的規定等等之類的,但是我們在 假釋這一邊,因為我們用了三政法案的一個精神。那這邊我會有一個建議就是說,因為今天假釋這件事情,他到底該假釋還是不要假釋,他的重點是在於他在建議的表現嗎? 所以他的監獄的表現跟他今天到底是不是犯了幾次的詐欺罪這應該是分開的兩件事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就是我們都設計了這樣的一個檢行的規定但他第三次的時候他一定不會想要來講因為按照這樣的一個方式因為他會認為到假釋裡面的這種三證法案那一旦進來的話那你設計那個檢行規定在第三次的時候其實就沒有作用所以是不是我不知道司法院或法務務這邊的一個立場但是顯然在這邊利用

### [04:23] 列席官員 / 備詢代表
這種類似之前的強制治療的三層法案的精神它其實不符合我們想要打炸這件事情是包含司法院這邊的意見如何? 因為畢竟假釋這個部分是參考美國的三政法院的法治,那這個法治到底妥不妥當,是不是適合,我覺得各有說法,那只是說在這一次我們考量到說如果是一般的這個電信詐欺的話,的確它的再放可能性是比較高的,那這種再放可能性比較高的情況之下,是不是適合在一般的假釋門檻到的時候,就可以假釋,還是要如同說這個 這個法務部這邊所提出來的這個三政條款的規定,我們的確是

### [05:06] 列席官員 / 備詢代表
會有一些斟酌的餘地,但是我們也尊重權責機關的處理。對,因為美國三政最初的精神是在良心加重,並不是在假釋這一邊,是我們在移植的時候把它一直放到譬如說強制治療等等之類的。那因為刑法第七七條也有類似的規律。對,但是再犯可能性這件事情,它跟它譬如說在獄中的表現等等之類的,它是綜合作判斷嘛。所以我們不能夠預設立場,因為這等於是在你在 一開始預設立場的再犯可能性,讓他在假設的規定作為改變。這個其實在法理上聽起來是有點不同的。所以我覺得在主條的時候這件事情可能要考慮一下,因為我今天沒有辦法討論主條。所以就是這兩件事情,希望司法院能夠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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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點觀點與名詞索引 (Key Insights)

- **會議機構**：立法院 內政委員會
- **質詢日期**：2024-06-05
- **逐字記錄時長**：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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