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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沈伯洋談司法法制:罪刑明確、比例原則與程序保障

從沈伯洋多場司法法制質詢整理其對刑責設計、隱私救濟、證據標準與立法程序的關切。

沈伯洋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質詢,常要求立法者把政策目的、法律要件、刑度與程序保障一起檢視。他關心的不只是法案能否回應問題,也包括規範是否清楚、處罰是否相稱,以及人民受到調查或限制時有沒有救濟。以下是依數場不同日期的公開質詢整理,不代表對各項法案的完整立場或法律意見。

刑責要有清楚邊界,也要看相稱性

2026年1月8日,沈伯洋就軍人刑法修法中「投敵、降敵」等構成要件與預備犯刑度提出追問。他將修法與一般人可能適用的外患罪並列,要求部會說明不同身分、行為類型與刑度間的關係,並提醒一般人也可能受既有規範涵蓋。質詢關注的是法律適用範圍與刑罰配置是否一致,而不是以國安目的本身取代構成要件討論。(逐字稿 #051,2026-01-08,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沈伯洋發言 01:20–04:58)

2024年4月15日,他反對當時國會職權相關草案以模糊文字創設刑責,質疑法案沒有清楚區分質詢、調查、調閱與聽證等不同程序,也未充分討論犯罪構成與制度配套。他以罪刑明確及立法程序完整作為批評依據,要求重大刑責經過充分討論。這反映出他對刑事政策的關切之一:即使追求監督或治理目標,處罰規定仍須能讓人民理解何種行為會受罰。(逐字稿 #244,2024-04-15,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沈伯洋發言 00:52–02:42)

監督權力時仍須保障隱私與救濟

2024年6月6日,他質詢通訊資料調取的修法,指出若降低檢警調取資料的門檻,應同時交代案件必要性、資料關聯性、濫用防範與事後救濟。他也區分基本使用者資料與可能涉及設備識別、流量資訊的資料,提醒不同資料的隱私侵害程度不一,不能只用「有助辦案」概括處理。這場質詢顯示,他檢視司法工具時會同時追問效能和權利保障。(逐字稿 #207,2024-06-06,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沈伯洋發言 00:01–04:05)

證據與程序,避免把推測當成認定

2025年4月21日,他在罷免連署爭議的質詢中,區分名冊錯誤與個別偽造情形,主張應依個案證據處理,並追問查核範圍、機要人員及助理等身分如何納入規範。質詢指出,擴大安全查核可能涉及權力與程序界線,因此需要清楚法源和妥善的協作方式。(逐字稿 #117,2025-04-21,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沈伯洋發言 00:15–04:44)

在2024年10月21日另一場質詢中,他談及大法官及法官的職責,強調裁判應依法律原理與專業判斷,而非直接由多數民意決定。這與前述程序觀相互呼應:司法制度需受法律與民主程序約束,同時保留依法獨立判斷的空間。樣本只涵蓋有限場次,不能簡化成對每一制度爭議的固定答案。(逐字稿 #177,2024-10-21,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沈伯洋發言 01:03–02:05)

代表性逐字稿

編號日期委員會支持本文的主題/時間戳
#0512026-01-08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構成要件、適用範圍與刑度;01:20–04:58
#2442024-04-15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刑責明確及立法程序;00:52–02:42
#2072024-06-06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訊資料、隱私與救濟;00:01–04:05
#1172025-04-21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證據認定與安全查核範圍;00:15–04:44
#1772024-10-21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司法專業與民意基礎;01:03–02:05

編按:本文是依沈伯洋立委公開質詢逐字稿所作的非官方編輯整理,並非沈伯洋本人撰稿。來源為自動語音辨識逐字稿,法律條文、罪名及專名可能誤聽;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引用細節請回聽原音確認。樣本有限,不代表其完整立場。